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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丨关于依法使用中电传媒新闻产品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18-07-16

公告丨关于依法使用中电传媒新闻产品的公告

来源: 中国电力新闻网      日期:18.07.12

关于依法使用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闻产品的公告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“使用他人作品的,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”、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第十条“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提供作品的,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;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(名称);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”等规定,特公告如下:

中电传媒新闻产品包括《中国电力报》、《中国电业》、中国电力新闻网、中国电力电视台、中电视频、电力大数据、能源情报研究在其平台(网站、微信、微博)所发布的文字新闻、图片新闻、图表新闻、视频新闻等新闻信息产品。

各互联网媒体应按法律规定使用上述新闻产品内容,须经中电传媒许可并支付报酬,并标明媒体来源、作品名称及中电传媒记者署名;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,对标题和内容进行删节修改的,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。

若有违者,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。

关于依法使用中电传媒新闻产品的公告

来源: 中国电力新闻网      日期:18.07.12

关于依法使用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闻产品的公告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“使用他人作品的,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”、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第十条“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提供作品的,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;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(名称);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”等规定,特公告如下:

中电传媒新闻产品包括《中国电力报》、《中国电业》、中国电力新闻网、中国电力电视台、中电视频、电力大数据、能源情报研究在其平台(网站、微信、微博)所发布的文字新闻、图片新闻、图表新闻、视频新闻等新闻信息产品。

各互联网媒体应按法律规定使用上述新闻产品内容,须经中电传媒许可并支付报酬,并标明媒体来源、作品名称及中电传媒记者署名;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,对标题和内容进行删节修改的,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。

若有违者,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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